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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标准中的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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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标准中的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来源:东莞七度照明 发布日期:2017.05.27 阅读:1147
七度照明道路照明效果图
一、本条规定了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值。
(1) 本条的亮度评价系统标准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总均匀度、亮度纵向均匀度、阈值增量以及环境比的标准值。这些数值的确定参考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北美照明工程学会(IESNA)等国际照明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考虑到国内道路照明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和现实情况,在本标准中同时规定了照度评价系统,照度评价系统标准则规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匀度的标准值。
(2) 标准数值的提出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照明状况。同时也考虑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的现实情况。通过对国内城市道路照明的调查和现场实际测量,结果表明,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所规定的高档值的要求。预计再经过一段时间,通过各方的努力,我国城市的道路照明可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从本标准2006版颁布至今的使用情况来看,这些标准值是比较合适的,因此,本次修订,仍将维持上一版标准的亮度范围。此外,对比国际照明委员会(CIE)以及其他国家新近颁布的道路照明标准值,也基本上都是维持在相当的水平上。
(3) 本次修订对其中的次干路照明标准做了一些微调,即:向上提高了一级。其原因是,在城市道路网中,次干路是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承担着非常繁重的交通功能和服务功能,而且,这一级道路路设施的完善程度往往不及主干路,在次干路上,不同类型交通的混行情况也比较突出,因此,决定将其标准作适当提高,由原来的15lx/10lx提高到20lx/15lx。
(4) 本标准中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维持值,这一点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样的数值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标准中称之为最小维持值。研究结果表明,这一数值基本上是满足机动车驾驶员视觉作业要求的合理数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对驾驶员的视觉作业没有太多的帮助,反而会造成能源浪费、光污染、光干扰等负面问题。目前,国内有些道路有追求高亮度的趋势,这是认识上的误区,需要通过标准的规定加以纠正,因此,在标准中,规定其为维持值,其含义是,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以标准规定的这一数值为基准,避免进行更高亮度的攀比。
(5) 表中的各项数值之所以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是因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湿状态下和干燥状态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状态下的照明指标在潮湿状态下就达不到,比如亮度总均匀度,干燥状态下为0.4的路面在潮湿状态下要达到0.2都很困难。因此对潮湿路面要另外规定一套指标。但是由于国际上的路面研究工作包括国内的路面研究工作也都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标准中不考虑潮湿路面的照明问题。
(6) 本标准中对同一级道路规定了两种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档值和高档值,他们分别对应于具有不同道路设施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的道路。
(7) 在我国的城市道路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道路,比如迎宾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道路等,它们或者由于道路性质比较重要,承担着重要的城市交通,或者道路的交通量比较高,或者交通构成情况比较复杂,另外,有些道路的周边环境亮度比较高,因此,规定在这类道路的照明设计中,执行I级照明标准。

二、 本条规定了沥青道路和水泥路面上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之间的换算关系
在同样的照明条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关系。同样得到1cd/㎡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种路面上是不一样的,严格说来还与路面的磨损程度、灯具的配光类型等因素有关。由于我国城市中的道路除了少数水泥混凝土路面外,多数道路都采用沥青路面,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本标准中只给出了适用于沥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数约为沥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要的平均照度约为沥青路面的70%。

三、本条为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确定维护系数的规定。

四、 道路照明的诱导性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但由于这一指标不能用光度参数来进行表示,故不包含表3.3.1中,而将其单独列为一条。
五、道路照明标准值是根据车辆的行驶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来确定的,与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一般来说,规模小的城市,车辆的数量会相对少一些,所以原标准采用了根据城市规模的大小来选择照明的分级方法,这样做方便使用。但是,现在中小城市的交通量也在快速增长,另外,城市规模的划分也不容易界定,再按城市规模来选择标准会有很多问题。因此,本次修订规定了在进行照明设计时按照交通流量大小来选择照明标准。交通流量的大小按设计小时通量来划分,各城市宜根据当地交通量总体情况和峰谷变化来确定其交通流量大小。
本条所言交通控制系统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方向标志以及道路标志等。道路分隔设施是指道路中间或两侧的分隔带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和其他分隔设施,如护栏等。
若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系统设施完善,不同类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状况良好,交通冲突减少,机动车驾驶员就能很放松的心态下进行驾驶作业,精神压力小,因而对照明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此时可以采用低档值;反之宜采用高档值。

六、本条规定了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的辅路照明标准。按照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功能定位,它们主要承载城市各主要分区之间的交通,为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但为了兼顾这些道路沿途的服务功能,进行了主路辅路的划分。辅路重点承担沿途的服务功能,以保证主路完成路网赋予的基本功能。从行车速度来看,辅路仅为主路的0.5倍左右,但辅路承担的功能更为复杂,包括:自身的交通功能、集散主路交通、集散与其相关的其他道路的交通、车辆进出停靠车站等,因此,综合考虑,辅路照明采用与主路相同的照明等级;但对于有些城市的快速路主干路的辅路,或者某些区段的辅路,可能只要求通行非机动车,此时,就应该按照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提供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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