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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中灯具光源的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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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中灯具光源的选择标准

来源:东莞七度照明 发布日期:2017.04.25 阅读:911
一:光源选择
1.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也可选择发光二极管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2)次干路和支路可选择高压钠灯路灯LED路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LED光源或金属卤化物灯;
(4)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二级发光管或金属卤化物灯; (5)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发光二极管、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1.3 当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60;
(2)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宜优先选择中或低色温光源;
(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7 SDCM;
(4)在现行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在寿命周期内光源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012。

二: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2.1 机动车道照明必须采用功能性灯具,并因根据照明等级、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
2.2 商业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满足照明标准值的前提下,宜采用与道路环境协调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其眩光控制值宜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和《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7000.203的规定。
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2.4 配置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和《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7000.203所规定的防振要求,并应加设防坠落装置。
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和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2.9 道路照明灯具的维护系数可按表2.9确定。

表2.9 道路照明灯具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

维护系数

≥IP65

0.70

<IP65

0.65


2.10 当灯具采用发光二极管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2) 灯具效能不应小于表4.2.10的要求;
表 4.2.10 发光二极管灯具效能限值

色温Tc(K)

Tc≤3000

3000<Tc≤4000

4000<Tc≤5000

灯具效能限值(lm/W)

90

95

100



三:在标称工作状态下,灯具连续燃点3000小时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灯具连续燃点6000小时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四:灯具的电源模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的要求,且能现场替换,替换后防护等级不应降低;

五:灯具的无线电骚挠特性应符合《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GB17743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要求,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18595的要求;

六: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七:灯具电源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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